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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黃翊哲

  • 當事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3號聲 請 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7月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① │皪穩國際有限│三信商業銀行│101年6月15日│ 4萬7,440元 │SA 0000000│ │ │公司陳世淮 │桃園分行 │ │ │ │ ├──┼──────┼──────┼──────┼───────┼─────┤ │ ② │皇麟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101年6月30日│ 1萬7,325元 │AA 0000000│ │ │公司詹明鴻 │銀行大園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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