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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請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7月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① │皪穩國際有限│三信商業銀行│101年6月15日│ 4萬7,440元 │SA 0000000││ │公司陳世淮 │桃園分行 │ │ │ │├──┼──────┼──────┼──────┼───────┼─────┤│ ② │皇麟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101年6月30日│ 1萬7,325元 │AA 0000000││ │公司詹明鴻 │銀行大園分行│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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