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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清怡徐培元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請人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代理人
梁紹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固利堅機械工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7月15日 │177,135元 │ZA八六一一七一│ ││1 │公司 王世文 │中壢分行 │ │ │八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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