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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請人
綠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坤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4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綠壯國際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101年7月13日          │577,500元       │GN二四七一九一│    │
│1 │司  蔡進坤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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