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欣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竹玲
- 被上訴人
- 胡玉文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裁判費新臺幣5,12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命補正之裁定正本並已於101 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上訴之法定程式,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