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萬福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