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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23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傅月娥
相對人
宏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興

主文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在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並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於101 年3 月9 日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局申請為勞資爭議調解,嗣由桃園縣政府轉介至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1 年4 月18日調解成立:業據其提出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101 年4 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紙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㈠、勞資雙方同意退休金共計900,000 元整和解。㈡、勞方同意資方於101年5 月10日先給付400,000 元退休金至勞方薪資帳戶,餘額500,000 元於同年6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25,000元,至103 年1 月10日止,共計20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應付法定遲延利息。㈢、上述款項資方同意於約定期限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等語,雙方達成和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且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且依其內容所示,顯係依98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100 年5 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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