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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3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楊勝銘
聲請人
梁志豪
相對人
京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可知,勞資爭議需經調解成立,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若未調解成立,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勞資爭議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關係發展協會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合計應給付楊勝銘新臺幣(下同)22萬4,842 元,應給付梁志豪11萬7,643 元,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給付,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雖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關係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份在卷為證。惟查,當日調解結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就上開資遣費等金額給付方法仍有爭執而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此觀諸上開調解紀錄甚明。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與上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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