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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3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胡秀美
相對人
康全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㈠關於相對人康全有機國際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依同法第60 條規定反面解釋,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行。㈣、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等情形之一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差額以及20日預告工資等爭議事項,前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下午經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該調解方案第㈠項略為: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勞方(按即聲請人)之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預告工資15,333元,合計25,333元,並自民國101 年5 月份起至同年10月份止,以每個月為一期,計分六期,按月於每月13日將應給付之款項(按為:第一至五期每期各給付4,000 元,第六期給付5,333 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期間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給付前四期之後,即未再繼續給付,迄今尚積欠聲請人9,333 元未為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1 年4 月13日在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成立勞資爭議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之資遣費差額10,000元及20日之預告工資15,333元,並自民國101 年5 月份起至同年10月份止,計分六期,按月於每月13日直接將該款項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且如一期未付即全部視為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前四期計16,000元後即未再續為給付,迄今尚積欠9,333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101 年4 月13日下午達成共識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該調解方案內容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就上開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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