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鍾思明
- 相對人
- 張明湖即欣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卅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所載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共新台幣(下同)2 萬9,560 元。惟相對人自簽立調解紀錄後迄今仍未支付積欠之薪資,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查,本件係由民間團體即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 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其內容略為:資方同意於101 年11月15日晚間20時給付工資2 萬9,560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是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上開金額,洵屬有據。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兩造成立之調解會議紀錄,係100 年5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所成立之調解。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