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高儷芸
- 聲請人
- 王詩喬
- 聲請人
- 曾秀娟
- 聲請人
- 蘇玉瑋
- 聲請人
- 張維朝
- 聲請人
- 朱文禎
- 聲請人
- 許玉珍
- 聲請人
- 劉展城
- 聲請人
- 林宜均
- 聲請人
- 黃俊文
- 聲請人
- 徐少剛
- 聲請人
- 林揚傑
- 聲請人
- 曾永昌
- 聲請人
- 江伸宏
- 聲請人
- 許伽榮
- 聲請人
- 邢應耀
- 聲請人
- 吳斐明
- 聲請人
- 陳文禮
- 兼上18人
- 送達代收人
- 陳瑞郎
- 共同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 相對人
- 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1 年1 月13日前,以匯款之方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惟其迄今均未支付,聲請人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姓名 │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 ├──┼────┼───────────┤ │1 │ 高儷芸 │48,638元 │ ├──┼────┼───────────┤ │2 │ 王詩喬 │65,266元 │ ├──┼────┼───────────┤ │3 │ 曾秀娟 │50,155元 │ ├──┼────┼───────────┤ │4 │ 蘇玉瑋 │48,760元 │ ├──┼────┼───────────┤ │5 │ 張維朝 │57,370元 │ ├──┼────┼───────────┤ │6 │ 朱文禎 │52,179元 │ ├──┼────┼───────────┤ │7 │ 許玉珍 │63,560元 │ ├──┼────┼───────────┤ │8 │ 劉展城 │47,852元 │ ├──┼────┼───────────┤ │9 │ 林宜均 │14,026元 │ ├──┼────┼───────────┤ │10 │ 黃俊文 │67,191元 │ ├──┼────┼───────────┤ │11 │ 徐少剛 │24,020元 │ ├──┼────┼───────────┤ │12 │ 林揚傑 │17,150元 │ ├──┼────┼───────────┤ │13 │ 曾永昌 │139,674 元 │ ├──┼────┼───────────┤ │14 │ 江伸宏 │76,752元 │ ├──┼────┼───────────┤ │15 │ 許伽榮 │55,212元 │ ├──┼────┼───────────┤ │16 │ 邢應耀 │58,744元 │ ├──┼────┼───────────┤ │17 │ 吳斐明 │60,174元 │ ├──┼────┼───────────┤ │18 │ 陳文禮 │71,168元 │ ├──┼────┼───────────┤ │19 │ 陳瑞郎 │126,571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