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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2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翁宜慧
聲 請 人
陳宥媜
相 對 人
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立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101 年11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相對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翁宜慧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101 年11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相對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陳宥媜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 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爭議事項前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該調解方案約定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1 年12月15日支付聲請人翁宜慧新臺幣(下同)64,216元;支付聲請人陳宥媜19,327元。詎相對人迄今仍拒不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成立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翁宜慧積欠薪資64,216元,積欠陳宥媜薪資19,327元,惟資方迄今仍未給付,有兩造調解紀錄1 份可憑。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請求對於相對人鄧立賀部份,因鄧立賀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本人,聲請人遽而對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似有誤會,且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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