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夏亞飛
- 被告
- 日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虔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未確定,而原告為民國64年4 月19日生,起訴時起至其年滿65歲強制退休止已逾10年以上,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以10年計算,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6,900元,以10年計算金額合計為3,228,000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