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原告
- 張其運
- 原告
- 許秀雲
- 原告
- 楊婷云
- 原告
- 陳紫瑩
- 原告
- 馮秋燕
- 原告
- 文朝光
- 原告
- 黃玫方
- 原告
- 劉美秀
- 原告
- 許金湖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言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