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張其運 許秀雲 楊婷云 陳紫瑩 馮秋燕 文朝光 黃玫方 劉美秀 許金湖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