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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告
張其運
原告
許秀雲
原告
楊婷云
原告
陳紫瑩
原告
馮秋燕
原告
文朝光
原告
黃玫方
原告
劉美秀
原告
許金湖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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