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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8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對人
湛蒲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黃麗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湛蒲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黃麗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湛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湛蒲有限公司(下稱湛蒲公司)之原負責人沈富雄業於民國100 年3 月19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在案,然負責人沈富雄之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湛蒲公司尚滯欠聲請人營業稅計新台幣(下同)74,517元,故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鈞院選派湛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湛蒲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沈富雄已於100 年3 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已拋棄繼承,湛蒲公司尚有營業稅74,517元滯納未繳等事實,有經濟部100 年11月7 日經授中字第10034265320號函暨所附湛蒲公司變更登記表、沈富雄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 年7 月6 日南院龍家秀100 年度司繼字第833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依上所述,湛蒲公司現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黃麗淑為沈富雄之配偶,現年50歲,正值壯年,且為高職畢業,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足以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又審酌本件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法送達稅單及相關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以處理湛蒲公司之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且對於清算人本身之財產或相關權益尚不生影響,故本院認為以沈富雄之配偶黃麗淑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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