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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號

聲請人
吳御廷(陳忠柱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誠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誠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號判決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則係第三人陳忠柱之遺產管理人,陳忠柱於相對人誠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貨運公司)持有股份,該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9年8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93409897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然因該公司屬家族公司遲不清算,為此,爰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誠泰貨運公司於99年8 月3 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934098970 號函廢止登記,該相對人原董事長即第三人陳忠柱於94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則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63號指定為陳忠柱之遺產管理人,及相對人迄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等情,此有桃院晴民科字第101042603 號函、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公司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帳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款明細表、乙種活期存款存褶、經濟部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雖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且其章程亦無清算人之規定,然依其章程第21條規定:「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又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查誠泰貨運公司除董事長陳忠柱外,尚有董事范姜梅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平鎮市○○○路63號)、范姜茂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新屋鄉上槺榔31號),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范姜梅蘭、范姜茂華依法即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是以,本件相對人並無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所規定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誠泰貨運公司選派清算人,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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