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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0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號

聲請人
徐惠敏
聲請人
林承志
相對人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徐惠敏、林承志。

聲請費用由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黃欽錫、曹爾利因近期職務有所異動,為考量職務性質及確保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作業之順利進行,清算人之職務改由徐惠敏、林承志擔任等語,並提出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桃園縣中壢市公所101 年5 月24日中市農字第1010036611號函為證,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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