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朱凰鑑
- 相對人
- 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凰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朱凰鑑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6 月11日股東會議紀錄、聲請人所出具之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報清算人及101 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