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朱凰鑑
相對人
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凰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朱凰鑑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6 月11日股東會議紀錄、聲請人所出具之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報清算人及101 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