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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號

聲請人
吳惠信
相對人
大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惠信(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大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於桃園縣龜山鄉○○路58號)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大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嘉公司)之清算人吳惠信,主張大嘉公司前決議解散,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並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請書、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及送由監察人審查通過之同意書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吳惠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大嘉公司民國101 年5 月3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50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60號展期清算事件、101 年司司字第150 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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