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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1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1號

聲請人
林謂德
相對人
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林正清變更為林謂德。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林正清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聲請人並已於當日就任,為此,爰聲請法院變更清算人。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定有明文。但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林正清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101 年11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聲請人已於當日就任,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人接任同意書、清算人林正清辭職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字第30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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