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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對人
永豐翔有限公司
關係人
陳寬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永豐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寬弘(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為永豐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豐翔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豐翔有限公司(下稱永豐翔公司)業為經濟部命令解散,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新穎已於民國100年7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該公司之債權人,茲因稽徵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79、80、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而陳新穎之弟陳寬弘為寬騰鑽孔有限公司(下稱寬騰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營運及清算事務有一審程度之了解,請選任其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永豐祥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9年8 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934102370 號函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新穎已於100 年7 月8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11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934828380 號函、永豐祥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陳新穎繼承系統表、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 年12月21日中院彥家100 司繼2073字第129611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均為影本),堪信屬實。基上所陳,永豐祥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有無律師、會計師有意願任本件清算人,經該兩公會覆函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桃園律師公會101 年4 月9 日桃律亙字第040902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1 年4 月30日會總字第1010197 號函附卷可憑,故仍以陳新穎之親屬擔任永豐祥公司之清算人為適當。審酌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處理永豐祥公司之帳簿、文據等課稅資料暨其申報等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再參酌陳新穎之父母陳松聲、李足各為23年3 月、26年7 月生,年事已高,應無能力勝任清算人職務;另陳新穎之兄弟姊妹即陳美惠、陳麗惠、陳寬弘,各為47年5 月、49年5 月、54年5 月出生,堪信渠等應均有足夠智識及相當社會經驗足資擔任清算人。然參諸陳新穎生前住住地為桃園縣龜山鄉,陳寬弘則設住所於台北市文山區,相較其他分別居住於台中市、南投縣之姐妹陳美惠、陳麗惠而言【見卷附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單),陳寬弘對於本件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應最有接近之可能,且陳寬弘又擔任寬騰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營運及清算事務,應有一定程序之了解,且其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堪認選派陳寬弘擔任永豐祥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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