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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相對人
巨翌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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