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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9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龍
聲請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聲請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聲請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發
聲請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延彭
相對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賀鳴琴變更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自然人代表為賀鳴琴)。

聲請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賀鳴琴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聲請人並已於101 年2 月15日就任,並指定自然人代表為賀鳴琴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人接任同意書、清算人賀鳴琴辭職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0年度司字第10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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