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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2號

異議人
慶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蘭

上列異議人與原告柯吉隆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為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 年6 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1 年6 月25日,顯逾法定不變期間。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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