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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
    李和評即福泰機械鑿井工程處李和評即同懋電機鑿井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 權 人 李和評即福泰機械鑿井工程處 債 權 人 李和評即同懋電機鑿井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欲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及其商號業主,並請補正簽章。 二、表明債務人應給付予各債權人之金額及各自之原因事實。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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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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