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債 權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飛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支票利息之請求請自退票日(即100年10月6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