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萬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債 權 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慧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原因事實。 三、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其起算日、利率、起算依據。四、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