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麗君即君饌池上飯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債 權 人 陳麗君即君饌池上飯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