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林達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興雅築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查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是否仍為宋淑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