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 債權人
- 鈺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德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票號:AR0000000 、AR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