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祥德即華陽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5號債 權 人 黃祥德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