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良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債 權 人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