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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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皇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錫欽即東太牙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債權人簽章。
三、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
四、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相關登記資料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