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凡臣企業有限公司、陳達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86號債 權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5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祐丞營造有限公司、王春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之訂購單所示與債權人成立買賣者為祐丞營造有限公司,請釋明對王春長請求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