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21號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智賢、賀玉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葉智賢、賀玉桂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