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債 權 人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積欠貨款者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黃中庸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