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競允即萬力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債 權 人 張競允即萬力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5 月5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萬力工程行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