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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
債 權 人
張競允即萬力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5 月5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萬力工程行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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