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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

債權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煥蔚、范佐棟、宋榮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所示徐煥蔚乃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於公司章旁代公司為發票行為,並未另於票面簽章,請查明債務人三人是否均於票面簽名開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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