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165號
- 債權人
-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請釋明利息自101 年11月15日起算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 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