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165號債 權 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請釋明利息自101 年11月15日起算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 請 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