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債 權 人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欲請求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