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原告鍾秋玉、林仁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71號債 權 人 鍾秋玉 債 權 人 林仁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宏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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