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債 權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啟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啟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啟川業於民國100 年8 月3 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