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債 權 人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妤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所提支票發票人僅有鼎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請求吳妤婕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