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榮周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池股份有限公司、簡勤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麗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請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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