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
- 債權人
- 靖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芸汝(即被繼承人陳永紳之繼承人)、陳渝晴(即被繼承人陳永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家事法庭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陳明本件請求有無約定利息,如未約定請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