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麗玲即達富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債 權 人 黃麗玲即達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丹尼SAN PEDRO DENNIS TOLERA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就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以尚欠本金6,480 元為計息本金)。 二、陳報連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