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秉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債 權 人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非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月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票號0000000 金額87360 元之支票所示開票人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月微乃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代為開票,其個人非支票發票人亦非其他票據債務人,請陳明向宋月微請求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