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奕汝即六八八通訊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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