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聲 請 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