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