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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請人
林清松
相對人
松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松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園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園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此等資料送交股東查閱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1 年12月5 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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